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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专业处理公司吊销,公司不经营吊销后该怎么办?

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公权利,其结果是企业不可能在以其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至于是否有遗留的财产,不是行政机关管的事。即使企业不进行清算和注销,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条文。因此,大量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而没有进行清算和注销是相当普遍的,也是将来立法所应解决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看其企业是否还有财产,有就可执行;没有就是裁定终结的条件之一。

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在执行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是否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变革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就应成为执行人员的思维定式。

三、执行人无到期债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像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此,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的。在执行过程中,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执行时应更为慎重,如组成合议庭,院长批准,上审委会,听证程序等诸多环节,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后,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不能立即终结执行。